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的总结、评价和报奖等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试验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收获。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验收、鉴定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是科技成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验收、鉴定等工作。
第四条 凡在学校科技处备案的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应对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将其所有的科技资料等移交科技处归档,同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并达到鉴定条件的,应申请鉴定。凡研究资料不归档的,不予鉴定、成果登记和报奖。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完成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等)中所列的研究内容。
(二)技术资料齐全,包括: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四份;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主要技术文件;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检测、验收报告,软件产品需提供具有软件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专利检索及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等);
6、市场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从立项到研究结束,所取得的效益,应出具效益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社会效益要根据项目情况及客观条件科学测算。暂未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不必出具证明,但要有预测分析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三个以上);
8、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盖章签字确认的排序名单;
9、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证明文件(如新药证书、农作物新品种证、安全认可证书、环保证明、农药准产证、医疗器械生产证、电工产品入网证、集成电路布图登记证等);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计划外项目的法人登记证明或工商注册证明。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必须具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原则上由项目主管单位的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组须在鉴定前一个月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连同整套鉴定材料一起报送科技处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学校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 由组织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会议鉴定委员会专家由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
(二)函审鉴定 由组织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函审鉴定专家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函审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通过才有效。
(三)检测鉴定 由组织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三至五人,成立检测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八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三)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或项目参加人员排名有争议的项目。
第九条 鉴定证书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格式(内容、尺寸),文字要简捷严谨、准确,鉴定会通过后,立即打印上报组织鉴定单位核准加盖印章。
第三章 科技成果归档与登记
第十条 科技成果档案是技术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口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并经验收或鉴定后,应及时将本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整理齐全,送交科技处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二条 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后的科技成果才能申报奖励。
第四章 科技成果报奖
第十四条 凡符合各级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应分别按照有关部门奖励办法和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共同申报,不得各自单独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湛江海洋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见湛海大[2004]5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