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师、科研人员申请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内容
第三条 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组织论证和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检查和督促科研项目的实施、结题,促进国内外科技合作及指导合作项目的签约等。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
第四条 纵向项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其他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三)各省级政府直属厅、局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级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科联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横向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利用第四条所列项目的经费委托我校教师、科研人员承担,而我校为非参加单位的项目)。
第六条 国际合作项目:国外资助或合作项目。
第七条 校内项目:学校审批并得到校内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应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经济及科技发展的需要,注意与国际科技发展接轨。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应用类研究项目要注意转化与应用的前景,开发类项目要有企业或经济部门的参与。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的科研项目申报书,必须经所在单位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送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内容审查,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填报的内容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由所在单位按名额择优报送学校科技处统一上报,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统一协调。
第十条 校内科研课题的立项,由课题主持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择优报学校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校科研人员申报基金项目, 对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给予1:1的资金配套,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给予1:0.5的资金配套。
第五章 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批准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主持人应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所订研究工作计划立即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计划一经确认,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如变更项目主持人、题目、课题组成员或研究内容等),则必须由项目主持人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更。
第十四条 各院、所、中心等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项目的组织落实实施;校内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明确分工及责任,可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牵头单位会同各承担单位督促项目主持人组织落实计划,科技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定期抽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课题组要积极配合立项部门和科技处的检查,按立项部门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各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做好书面总结,由科技处汇总上报有关部门。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科技处将予以缓拨或减拨科研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六条 各学院、所、中心等每年度应召开一次科研项目汇报交流会,总结经验,督促本单位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只有在学校科技处登记的科研项目,方能计算科研工作量并作为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依据。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十八条 在完成科研计划规定的任务,达到预期指标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结题报告书,提交工作总结及成果的证明材料等,并提出是否鉴定、申请专利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所有科研项目必须按立项部门要求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的结题,由学校科技处报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或学校科技处出具项目结题证明。
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延期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书,报学校科技处和立项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
(一)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或有经济违法行为;
(二)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不提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三)按合同规定最终无法结题的项目。
项目被终止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终止报告,报科技处和立项部门备案。学校收回其剩余经费,并在其年终的科研工作考核中扣分,该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湛江海洋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湛海大[2004]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