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三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2013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各二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条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民主监督学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从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8%;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以聘任岗位为准)不得低于代表总数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教职工及非编合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各二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
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名额不足10名的,可视实际情况由2个以上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正、副团长各1名。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若调离学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因此而造成原单位代表缺额的,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代表总数和全校平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保留其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1/2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育工会、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报学校党委审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院(部门),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在学院(部门)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不足80人的学院(部门),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育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育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育工会、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在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由23人组成,教师委员不低于委员总数60%。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办教代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设立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育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育工会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一起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为教育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二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