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英文名为:The Student Union of College of Ocean and Meteorology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第二条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是在海洋与气象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海洋与气象学院团委和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具体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团结进取,求实创新,服务海大人”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第四条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五条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湛江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章程》,本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有广东海洋大学学籍并承认本会章程的海洋与气象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在本会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维护本会荣誉和利益;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相关决议;
(四)完成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九条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院学生会各部门、学院各班级选出的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条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院学生会申请并经学院党委审议批复后,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订(制定)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代表的产生及名额分配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专业、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不低于60%。
第十三条代表的资格
(一)本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四条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院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一)常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1.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评议学生会工作;
2.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4.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5.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常任代表从学代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学生工作、受到广大青年学生信任等条件。
(三)常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海洋与气象学院班级团支部推荐、海洋与气象学院团委同意,报学院党委确定。
第十九条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下设6个工作部门,每个部门设2-3名负责人,学生会总人数不超过30人。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条学院明确团委书记(兼任学生会指导老师)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广泛动员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五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要学生骨干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