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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作者:梁敬伟来源:海洋与气象学院 阅读次数:日期:2021-11-17

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院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学院学代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三条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执行机构,对学代会负责。学生会组织必须设立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我院的发展战略和办学宗旨,根据我院不同学科的学生培养方案,团结和引导同学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维护院规院纪,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积极鼓励我院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增强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努力为同学服务,协助和监督学生会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加强学院党委、团委与广大学生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合理的渠道,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学生参与到与广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中,协助学院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学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六条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学代会的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与计划,参与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干部工作,对学院学生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二)制定、修改学代会的章程;

(三)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代会委员;

(六)学代会及常代会有权罢免现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经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赞成通过后方可生效;

(七)配合学院工作,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提案提交至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对于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院提出有关建议;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修改和解释本章程。

第九条学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代表

第十条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院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可作为所在选举单位代表参加学代会,外籍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代会,可以特邀代表形式列席;

(二)衷心拥护党的领导、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三)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院改革和发展,能在刻苦学习、服务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有能力履行代表职责;

(五)密切联系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能够准确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

(六)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以班级为单位,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各占60%,且名额分配覆盖院(系)、年级。在选举代表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兼顾代表的性别、民族、年级和专业。现任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代表资格由班级选举产生,不占选举单位名额;各班长未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将作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代表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学代会、委员会和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和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在学代会职权范围享有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享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增强参政议政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导致学籍终止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二)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代表所在班级、学生会组织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学代会闭会期间则由常代会代理)审核同意后,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三)向常代会书面提出辞职,须经常代会组成人员的超过半数通过,即被接受;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的。

第十五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增补人员为竞选正式代表时为未能成功竞选的候选人,相关程序可参照选举方案学生代表选举的内容。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学代会召开周期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代会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学代会正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常代会行使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

第十八条常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学代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学代会须有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代会的选举方法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学代会闭幕后,经学院团委审定,学生会主席团和常代会须向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经学院团委对前期筹备工作审查合法、合格后,学生会主席团和常代会应以书面形式联合向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名额、构成意向及产生办法,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筹备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任务

大会筹备工作组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常代会可从学生代表中抽调有经验的学生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如秘书组、学生代表及资格审查工作组、提案工作组、会务组、宣传组等,分别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宜。

(一)秘书组

主要任务:

1、负责审议修订学生代表权利、义务;

2、负责确定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名额划分、选举流程;

3、负责筹备组内部的通知联络;

4、负责工作报告、讲话稿、各次会议主持词及其他大会材料的拟定、印制;

5、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简报、临时会议材料的拟定、印制;

6、负责各次会议记录、录音工作。

(二)学生代表工作及资格审查组

主要任务:

1、负责监督各选举单位选举代表并受理举报;

2、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3、负责编制代表名册,划分代表团;

4、负责学生代表参会的联络、落实。

(三)提案工作组

主要任务:

1、负责学生代表提案的收集;

2、负责学生代表提案的初筛及统计;

3、负责优秀提案的评选及推广;

4、负责学生代表提案的答复。

(四)会务组

主要任务:

1、负责大会会场及分团讨论地点的联系、布置、协调;

2、负责大会证件、选票的印制;

3、负责纪念品赞助及其他经费联络;

4、负责校内单位的邀请及接待;

5、负责大会物品的采购、管理及分发;

6、负责礼仪组织等服务工作;

7、负责大会召开期间签到、人数清点及报告;

8、负责大会召开期间的安保工作。

(五)宣传组

主要任务:

1、负责大会的宣传工作;

2、负责协助其他职能小组完成相关设计;

3、负责大会合照的联络、组织;

4、负责大会召开期间的摄影、摄像;

5、负责大会宣传画、宣传标语、宣传片的制作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常代会设主任团,由1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组成,均通过常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常代会职责和权利

(一)审议和批准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名的学院学生会部长以上人选;

(二)审查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生会和主席团成员的工作,有权对学生会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三)听取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汇报,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计划并就学生会重大计划进行表决;

(四)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提案,可形成对学生会主席的罢免案,提交学代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学院学代会代表提议,且经三分之二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时,经院党委、团委同意后,可临时召集学院学代会;

(六)应听取,收集对学院学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两周内予以答复;

(七)组建下一届学代会筹备委员会;

(八)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执行,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提案

第二十六条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向学院提交意见和建议,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七条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二十八条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一)提案应围绕以下五个方面提出:

1、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

2、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学院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就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

3、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心理健康咨询、勤工助学等方面;

4、学生工作方面。具体包括学生组织建设、学生组织工作、学生奖惩等方面;

5、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热水供应、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

(二)下列情况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处理

(一)大会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学院学生会权益工作部门;

(二)学院学生会权益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院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处,并对办复进度进行跟进;

(三)学院学生会权益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小组在下一次学代会上就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生会根据本规定,制定落实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海洋与气象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