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学组织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团学组织 -> 正文

海洋与气象学院团员代表大会章程

作者:梁敬伟来源:海洋与气象学院 阅读次数:日期:2021-11-17

海洋与气象学院团员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由学院团员代表组成,是学院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团员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团代会应维护团员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团代会代表全院团员的意志,维护团组织、团支部以及团员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团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正当的权力。

第四条团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共青团海洋与气象学院委员会/团员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海洋与气象学院团委),学院团委是学院团代会产生的常规工作处理机构,委员由学院团代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团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针对前一阶段和将来一段时期的共青团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规划,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

(二)促进团的组织建设,在组织架构上起到进一步梳理和整合完善作用。

(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

第六条团员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

按照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和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使团的民主选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团内选举必须坚持和体现党的领导。这是从共青团组织的性质出发,健全和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立足点;

(二)团内选举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反复酝酿讨论。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三)团内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率不低于20%

(四)团内选举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

第七条团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为准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八条团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团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院团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团代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团代会的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配合学院工作,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提案提交至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对于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院提出有关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团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修改和解释本章程。

第十条团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代表

第十一条团员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团员代表以团支部为单位,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应占60%,且名额分配覆盖院(系)、年级。在选举代表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兼顾代表的性别、民族、年级和专业。现任院团委副书记、秘书长的代表资格由班级选举产生,不占选举单位名额。各团支书未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将作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须为中国共青团员、共产党预备党员或共产党员,港澳台籍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团代会,免政治面貌要求,可通过民主投票(不占正式代表名额)作为所在选举单位正式代表参加团代会并参与代表团提案制定;外籍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团代会,免政治面貌要求,可以留学生代表的身份列席,可单独提交关于留学生的提案;

(二)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能团结青年学生,并起到带头作用;能积极参加班级的各项活动,为班集体、团支部的建设献计献策;能真正代表广大学生的利益,并为学院团学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思想过硬。衷心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四)业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在学生工作、创新创业、公益志愿或文体艺术等特定领域业绩突出,愿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者;

(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学校或学院的任何处分。

第十三条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团代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团员代表大会上有就学院团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有对团代会和学院团委所作的工作进行质询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增强参政议政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团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团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四)监督学院团委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导致学籍终止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二)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代表所在班级、学生会组织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团代会闭会期间则由学院团委代理)审核同意后,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三)向学院团委书面提出辞职,须经学院团委组成人员的超过半数通过,即被接受;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团员代表大会会议的。

第十六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增补人员为竞选正式代表时为未能成功竞选的候选人,相关程序可参照选举方案团员代表选举的内容。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团代会召开的周期为一到两年,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院团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团代会。

第十八条在团代会闭会期间,学院团委行使团代所赋予的职责,对其负责。

第十九条学院团委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二十条筹备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任务

大会筹备工作组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团员代表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团委可从团员代表中抽调有经验的学生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如秘书组、团员代表及资格审查工作组、提案工作组、会务组、宣传组等,分别负责团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宜。

(一)秘书组主要任务

1、负责审议修订团员代表权利、义务;

2、负责确定团员代表产生办法、名额划分、选举流程;

3、负责筹备组内部的通知联络;

4、负责工作报告、讲话稿、各次会议主持词及其他大会材料的拟定、印制;

5、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简报、临时会议材料的拟定、印制;

6、负责各次会议记录、录音工作。

(二)代表资格审查组主要任务

1、负责监督各选举单位选举代表并受理举报;

2、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3、负责编制代表名册,划分代表团;

4、负责团员代表参会的联络、落实。

(三)提案工作组主要任务:

1、负责团员代表提案的收集;

2、负责团员代表提案的初筛及统计;

3、负责优秀提案的评选及推广;

4、负责团员代表提案的答复。

(四)会务组主要任务:

1、负责大会会场及分团讨论地点的联系、布置、协调;

2、负责大会证件、选票的印制;

3、负责纪念品赞助及其他经费联络;

4、负责校内单位的邀请及接待;

5、负责大会物品的采购、管理及分发;

6、负责礼仪组织等服务工作;

7、负责大会召开期间签到、人数清点及报告;

8、负责大会召开期间的安保工作。

(五)宣传组主要任务:

1、负责大会的宣传工作;

2、负责协助其他职能小组完成相关设计;

3、负责大会合照的联络、组织;

4、负责大会召开期间的摄影、摄像;

5、负责大会宣传画、宣传标语、宣传片的制作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学院团委职责和权利

(一)在团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团代会决议,决定学生团学组织的重大事项;

(二)指导海洋与气象学院各团支部委员会工作,听取各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三)如有特殊情况,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团代会代表提议,且经三分之二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时,经学院党委、团委同意后,可临时召集团代会;

(四)应听取、收集对各团支部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两周内予以答复;

(五)组建下一届团代会筹备工作组;

(六)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实施执行,行使团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学院团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秘书长和若干委员组成,均通过学院团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团委书记的职责和权利

(一)在团代会、常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团代会、常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工作计划,向学院团委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二)召集和主持学院团委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学院团委委员出席相关会议,如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大会出具书面证明;

(三)学院团委会议在进行表决时,如遇表决结果均衡,学院团委书记有加一票权;

(四)行使学院团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院团委副书记协助团委书记开展工作。学院团委副书记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委托的部分职权。

第五章提案

第二十五条提案是团员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向学院提交意见和建议,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六条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团代会期间向主席团递交,团代会闭会期间向学院团委递交。

第二十七条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一)提案应围绕以下五个方面提出:

1、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

2、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学院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就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

3、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心理健康咨询、勤工助学等方面;

4、学生工作方面。具体包括学生组织建设、学生组织工作、学生奖惩等方面;

5、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热水供应、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

(二)下列情况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处理

(一)大会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学院团委、学生会权益工作部门;

(二)学院团委、学生会权益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院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处,并对办复进度进行跟进;

(三)学院团委、学生会权益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大会筹备工作小组;

(四)提案工作小组在下一次团代会上就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不溯既往”原则,即自新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新规定,旧的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共青团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委员会拟出草案,由团代会决议通过,解析权属于共青团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委员会所有。